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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2025-05-17 05: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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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05:4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商品房市场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商品房的开发、销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制度和现售制度。预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销售商品房时,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价格、配套设施等。

第十条 购房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房屋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内容。

第四章 商品房交易

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房交易完成后,买受人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商品房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商品房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稳定繁荣。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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