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提升文化活动室的服务水平,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活动室是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学习交流的重要场所,旨在促进居民之间的互动与和谐共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人员及负责文化活动室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使用规定
第四条 文化活动室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晚上9:00,节假日照常开放,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使用文化活动室需提前预约,预约方式包括电话预约和现场预约两种形式。预约成功后,请按时到达,如无法到场需提前取消预约。
第六条 进入文化活动室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室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移动室内设备,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八条 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文化活动室。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文化活动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条 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避免因不当操作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化活动室,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十二条 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活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对于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文化活动且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体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文化活动室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文化活动室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