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相关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吉林银行应依法合规地开展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章 账户开立
第四条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授权他人办理开户手续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银行在审核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时,应严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核实。
第六条 开户行应在收到客户完整开户资料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客户。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正式启用账户。
第三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单位客户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应当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开户行接到客户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对于重大变更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上级机构审批。
第九条 单位客户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撤销相关账户,并结清所有未了业务。
第十条 撤销账户时,客户必须交回所有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并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销户申请书。开户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吉林银行各级机构应定期对辖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即为《吉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旨在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希望各分支行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共同促进吉林银行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