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新生入学与注册管理
1. 新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时需缴纳相关费用,并完成学籍电子注册。未能按时缴费且无正当理由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学籍异动管理
1. 学生在校期间如需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事项,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 休学学生应在批准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逾期未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籍预警与处分管理
1. 学校建立学籍预警制度,对学业成绩不达标的学生及时给予警示,督促其改进学习态度和方法。
2.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宜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影响其学籍状态。
四、毕业与学位授予管理
1.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达到毕业标准,方可准予毕业。
2.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附则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宜春学院教务处
2023年10月10日
以上内容旨在完善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