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种类与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二、公文格式与行文规则
(一)公文格式
1.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2. 主送机关应顶格书写,回行时仍需顶格。
3. 正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一、”“(一)”“1.”“(1)”,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加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
4. 附件说明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
5.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
(二)行文规则
1. 各级机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实效,控制发文数量,简化行文程序。
2.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下行文应明确主送机关,避免多头报送。
3.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文。
4. 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公文办理流程
(一)收文办理
1. 收到上级机关来文后,应及时登记并分送至相关负责人阅处。
2. 对于紧急公文,应优先处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3. 对于需要回复的公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并上报。
(二)发文办理
1. 起草公文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确保内容真实可靠。
2. 公文审核环节,应由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初审,重点检查公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公文格式要求等。
3. 签发公文时,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公文的质量和权威性。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即为《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化管理,提升全省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