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所产生的费用报销及管理。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
差旅费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具体如下:
1. 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 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期间入住宾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产生的费用。
3. 伙食补助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期间的日常餐饮补贴。
4. 市内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在目的地城市内的交通费用。
三、差旅费报销标准
1. 交通费:按照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进行报销,不得超标乘坐。
2. 住宿费: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3. 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固定金额发放,不需提供发票。
4. 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固定金额发放,用于解决市内交通问题。
四、差旅费审批程序
1.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需填写《差旅费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2.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凭证,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五、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加强对差旅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费用真实合理,防止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财经纪律,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以上为《莆田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务活动的高效与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