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三老人员(即老干部、老战士、老模范)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与尊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老人员是指那些曾经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过重大贡献,并在退休或离休后继续发挥余热的老同志。他们是我们社会的重要财富,也是传承优良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宝贵资源。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三老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三老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日常服务
第七条 定期走访慰问三老人员及其家属,了解掌握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加强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体检等便利条件;对于行动不便者,应安排上门医疗服务。
第九条 注重精神文化生活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业余时间,增强集体归属感。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条 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动员爱心企业和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共同营造尊崇关爱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对表现突出的三老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激励更多人学习先进事迹,传承红色基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设立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群众投诉建议,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开展一次全面考核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完善相关措施。
第十五条 将三老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
以上就是《三老人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通过对这些具体条款的学习理解,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三老群体,让他们安享晚年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来自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与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