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流程,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所有国际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传统国际结算方式,以及衍生出的各种新型国际结算工具和服务。
第三条 中国银行在开展国际结算业务时,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条 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风险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国际惯例,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客户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变造。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以核实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第七条 对于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条 银行在处理每笔业务时都应做好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币种、日期、双方当事人信息等内容,以便日后查询和审计。
第三章 具体操作规程
第九条 关于信用证业务:
- 开立信用证前,客户经理需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及贸易合同条款;
- 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具正式的信用证,并及时通知受益人;
- 收到单据后,严格按照UCP600规则审核单据是否相符,若存在不符点,则需按程序处理。
第十条 关于托收业务:
- 根据客户指示选择适当的托收方式(D/P或D/A);
- 制作完整的托收委托书,并附上全套单据;
- 密切跟踪国外代收行反馈的信息,确保款项按时回收。
第十一条 关于汇款业务:
- 客户需提供准确的收款人信息,包括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 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并将净额划转至指定账户;
- 及时向客户提供汇款状态查询服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加强反洗钱工作,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于高风险客户实行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定期评估各类业务的风险等级,适时调整授权权限,防止因授权不当而导致的操作失误。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机制,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总行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各分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本规定,须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银行所有。
以上为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框架,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体验,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共同推动我行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