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建设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该费用主要用于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二、收费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以下方式执行:
1. 住宅类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一定金额,具体标准将根据区域差异和项目性质另行制定;
2. 商业类项目:按建筑面积或投资总额比例计收,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另行公布;
3. 其他类型项目:参照同类项目标准执行,确保公平合理。
三、征收管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各区县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收费工作有序开展;
3.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的,将依法追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与公示
1. 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2. 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