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深入应用,现就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协同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制和联合惩戒体系。通过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营造诚实守信、安全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隐瞒事故隐患、违规操作、逃避监管等行为。
三、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3.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4. 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或检测数据;
5. 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阻挠执法;
6.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联合惩戒措施
1. 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2. 在行政审批、融资贷款、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限制;
3. 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及招投标活动;
4.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或行业限制;
5. 推动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
6. 鼓励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增强社会共治效果。
五、工作机制
建立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 强化信息化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共享机制;
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4. 建立健全申诉和异议处理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通过以上措施,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信用管理,推动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