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二、评价内容
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状况、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三、评价标准
每个方面的具体评价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评价方式
采用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家长评价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每学期末,各学校要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上报区教育局。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也是初中招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六、组织管理
成立区、校两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区及各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同时,设立专门的评价机构,负责具体的评价事务。
七、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体师生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认识;
2. 完善评价制度,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学生的评价资料;
4. 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必要的硬件设施条件。
八、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德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期望能够更好地实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评价,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新一代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