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8(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能力,提升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9月18日正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全区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包括工业、农业、生活污水等各类排放源。通过建立统一的自动监控体系,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动态化监管,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办法》明确了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要求企业依法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鼓励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督执法中的职责,包括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核、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企业自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此次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是自治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区在环境监管领域迈出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一步。未来,随着该办法的深入实施,将有效提升全区环境质量,助力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