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当原材料被用于在建工程项目时,由于该类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不适用于增值税抵扣政策,因此需要将之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这一操作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以下是关于“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总结:
一、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其领用原材料时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二、会计分录示例
| 项目 | 借方科目 | 贷方科目 | 金额(元) | 说明 |
| 原材料领用 | 在建工程 | 原材料 | X | 领用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
| 进项税额转出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Y | 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
> 注:X 为原材料成本,Y 为对应进项税额(按税率计算)
三、具体操作步骤
1. 确认领用用途:确定领用的原材料是否用于在建工程,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 计算进项税额:根据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和适用税率(如13%),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 编制会计分录:
- 借:在建工程
- 贷:原材料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完成账务处理:确保相关凭证完整、准确,并及时归档备查。
四、注意事项
- 进项税额转出仅适用于已抵扣的进项税,未抵扣的无需处理。
- 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也不需要进行转出操作。
- 企业应定期核查在建工程物资使用情况,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通过以上流程,企业可以规范地处理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避免因税务违规而受到处罚,同时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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