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调整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薪酬管理体系,合理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贡献,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单位整体运行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挂钩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单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同制员工等不纳入本方案适用范围。
三、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1.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等级、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体现基本工资保障功能,原则上按月发放。
2. 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量、服务质量及创新成果等综合评定,实行浮动发放。
四、绩效考核办法
1. 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服务态度和群众满意度等。
2. 考核方式:采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领导评价、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考核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不同比例的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五、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1.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岗位等级核定,具体标准参照单位现行工资结构执行。
2. 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比例发放:
- 优秀:全额发放;
- 合格:按90%发放;
- 基本合格:按70%发放;
- 不合格:不发放。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七、附则
1. 本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 对于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可另行制定专项绩效分配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单位人事部门所有。
备注:本方案仅为参考模板,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调整,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并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